1953年
2015-10-13 09: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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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2日 西北卫生部在西安召开西北地区爱国卫生模范代表大会,贾敬业、郭仁舆出席大会。
2月
25日 西北医学院接西北卫生局通知“奉中央卫生部通知,你院即行上交卫生部直接领导,希即派负责干部携带你院本年计划、预算及人员名册去京中央卫生部办理移交问题”。
3月
本月 西北军政委员会卫生部介绍张昌华来医院任副院长。
12日 经市委组织部批准,西北医学院成立总支委员会,附设医院成立党支部,支部下设两个党小组,有党员13人(其中候补党员6人)。
27日 附设医院第一次党支部大会召开。第一任支部书记张昌华,组织委员何毖,宣教委员雷培仁,保卫委员任文彬,青年委员霍盛状。有党员16名。会议确定当前的中心工作为卫生人员学习运动,并且要做好医疗工作、财经工作、安全卫生工作(参加会议的党员有何毖、唐有德、霍学林、霍盛状、任文彬、王万章、朱含璋、张昌华、左志芳、雷培仁、杨纯一、李晚霞、段荣亮、樊玉林)
本月 外科医师刘文善经组织批准,参加赴朝鲜抗美援朝手术队。
4月
6日 本日始至5月11日,附设医院开展卫生人员学习运动,运动中提出了885件问题和建议。为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医院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
28日 接中央卫生部文件,西北医学院及附设医院院自4月1日起由中央卫生部直接领导。
5月
11日 中央卫生部、中央高等教育部签发医学专修科试行教学计划。专修科学制定为两年半,最后六个月为医院专科实习。
28日 西北卫生局批复同意医学院附设护士学校交附设医院领导,由附设医院谢景奎院长兼任校长。
7月
2日 党支部自成立后,根据附设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工作计划。对党员提出四项具体要求:1.作好本身业务。2.搞好团结,密切联系群众。3.及时反映本单位群众的实际情况。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确定了支部(小组)会议时个人汇报内容。
16日 本日至1954年7月底,眼科教研组先后组织8个眼病防治队,赴咸阳、渭南、宝鸡、汉中、安康、潼关、铜川、蓝田等地区进行眼病防治工作45次,共检查治疗11481个病人,19982人次,给工人、中小学生检查砂眼6164人。同时进行了群众性的卫生宣传工作。
8月
5日 西北卫生局通知医院继续开办助理护士班,招收20名学员,定于10月1日开学,由附设医院练习生中抽取。
19日 根据中央卫生部批复决定:西北医学院附设医院自9月1日起改名为“西北医学院附属医院”。附设护士学校自9月1日起仍归医学院直接领导,校长仍由谢景奎兼任。
9月
3日 内科医师赵子慎被派往东北四平市黎树县陆军医院参加抗美援朝医疗工作。
25日 附属医院召开全院大会,动员实行医疗保护制度。
12月
全院自9月起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共增产210万元,节约32238万元,修复了价值14800万元的器材,收回病人欠款3940万元。
本年 眼科陈庆魁开展腮腺管移植治疗干眼病,采用人工泪管植入及泪囊鼻腔吻合术治疗慢性泪囊炎,开展巩膜缩短加电凝术治疗视网膜脱离。眼科靳连仲教授初步创制了示教检验镜。检验室改用了血型的检验方法,节省了时间,保证了急诊用血。
本年 内科重点试行了分组分工包干制,从组织上进行了改进。外科建立了查对制度。全院学习苏联先进经验,加强先进疗法的管理与统计工作。试行医教重点分工,提高了医疗质量,保证了教学工作。本学期各科学习苏联先进经验有专人管理,有的还成立了小组,统一领导。内科开展了睡眠治疗;牙科应用碘仿乙醚纱条对颌骨骨髓炎病人进行引流成功;储血室自成立至6月底73天共储血60100CC,保证了急诊用血。
o:p><�Qn<��� �ss=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24.0000pt; mso-char-indent-count:2.0000; line-height:150%; " >第十条 本院医务部下设门诊部、内科、外科、妇产科、小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花科、牙科、理疗科、检验科及手术室。
第十一条 本院凡有关医教之各科按中央医政会议之精神,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本院在院长领导下,设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医务部主任、行政部主任、秘书主任、药局主任、工会代表及其他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之名单须经院本部批准,院务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召集临时会议。院委会之任务如下:
一、审议和决定本院的重大问题,如院务计划的实施、检查和总结,规则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预决算的审核及职工福利等事项,并保证上级领导机关规定教学医疗任务及各种指示之执行。
二、团结全院工作人员集中并反映群众首先是病人的意见和要求,采取其合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 在院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权,常务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医务部主任、行政部主任、秘书主任、药局主任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等七至九人组成,其组成名单,须经院本部批准,常委会每星期开会一次,院长为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本规程经院务委员会通过,院本部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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