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各临床科室:
根据市人社发【2012】235号文件精神,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不再执行原《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改按《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即ICD--10)规定书写疾病名称。现要求各临床医生在患者住院证、病案首页等病历资料中,必须按照ICD—10的标准要求显示疾病名称及编码,否则我院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患者将无法正常报账。住院证上显示ICD—10编码的程序变更正在进行中。随后,医保合疗办将联合信息网络部、医务部等部门组织对临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届时将通知各科。
医保合疗办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