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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聘用制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0-19   作者:院长办公室   责编:     来源:     阅读:

根据人职发(199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关于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我院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之日起,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务聘任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任职基本条件:



1、  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严于律已,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



      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因身体状况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和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有违反医德医风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要求:



1、中专毕业,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一年期满,可聘为“士”级职务。取得初级(士)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开考专业必须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可聘任为“师”级职务。



2、  大专毕业,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一年期满,可聘为“士”级职务。取得初级(士)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开考专业必须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可聘任为“师”级职务。



3、  本科毕业,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一年期满,受聘担任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开考专业必须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可聘任为“师”级职务。



4、  硕士研究生毕业,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期满,开考专业必须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可聘任为“师”级职务。



申报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本次聘任以签订聘用合同时的学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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