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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宣传

公民预防恐怖活动行为指引

发布时间:2019-04-15 17:58:3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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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恐怖主义以血腥的暴力活动为显著标志,在许多国家制造混乱,造成社会动荡不安。虽然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只是极少的一小撮,但由于恐怖主义所具有的特性,使其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刑事犯罪。



1.什么是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2.什么是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

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

5)其他恐怖活动。


3.恐怖袭击方式有哪些

常见的恐怖袭击方式包括刀斧砍杀、驾车冲撞碾压、纵火、爆炸、枪击、劫持、投放危险物质等。此外,恐怖分子有时还会通过利用网络、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方式实施破坏活动。


4.恐怖袭击的特点有哪些

1)多针对无辜群众不加选择地实施袭击,妄图造成最大伤害。

2)恐怖分子多会在袭击现场展示、散发、呼喊象征恐怖组织或恐怖主义思想的标识或口号。

3)袭击方式多选择暴力手段,烈度大、破坏性强,极易对人的心理造成恐慌。

4)常为多人共同作案。

 

安全源于你我,反恐人人有责。日常生活中,进入车站、机场、影剧院等场所时的安全检查,购票乘坐交通工具、使用物流快递、租赁机动车、上网等场景的实名登记,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这些举手之劳的作用不可小看,它对全社会防范恐怖袭击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震慑阻止暴恐分子策划、准备及实施恐怖袭击活动。

 

1.积极来安检,不要嫌麻烦

保障我们每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安全检查工作的主要目的。通过安检,能及时发现人身、车辆、物品等是否携带或夹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有效防止损害发生。

 

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通常有哪些?

1)交通枢纽,如机场、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码头等。

2)人员密集场所,如城市广场、影剧院、景点等。

3)大型活动举办场所,如重要会议、体育赛事、展览、演出活动场所等。

4)其他需要进行安检的场所。

 

如何配合做好安全检查?

1)及时了解禁止携带的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种类。

2)充分预留安检时间,避免造成时间上的延误。

3)积极配合,听从安检人员指挥,提高安检速度。

4)遇有需要查验身份证件时,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确保快速通过。

目前,常见的安检形式包括徒手检查和仪器检查。需要说明的是,仪器检查对人体、电子设备、食品等均无损害。

 

2.依法实名制,保护你我他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坐飞机、住宾馆、上网吧、寄快递时,通常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制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规范个体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并在及时发现可疑、消除涉恐隐患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什么时候需要进行实名登记?

1)入住宾馆、酒店等。

2)邮寄物品。

3)运输货物。

4)购票乘坐长途汽车、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5)使用互联网、金融、电信、机动车租赁等服务。

6)购买特定商品。

7)其他。

 

实名登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如实登记自己的实名身份信息。

2)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不转借他人使用。

3)遗失证件及时按规定报告。

 

3.平日多练习,遇袭保平安

对我们大家来说,面对凶残的暴恐分子,这是一场不讲规则、没有底线,完全不对等的战斗。因此,一旦意识到身边可能发生暴恐事件,要首先确保自身安全,及时报警。

掌握应急技能

1)立即离开事发区域,不要围观、停留,不要贪恋财物,如无法逃避时,应利用地形、遮蔽物遮掩、躲藏。

2)保持镇静,不要惊恐喊叫,避免增加周围人的恐惧,引起更大的混乱和伤亡。

3)在确保个人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呼救和救助他人。


4)逃离现场时应避免拥挤,以免因拥挤、踩踏受伤。

5)如遇不明气体或液体,应迅速躲避,且用毛巾、衣物等捂住口鼻,做好防护措施。

积极参与演练

日常积极参加反恐应急演练,掌握必备的应急知识和技能,了解发生暴恐事件时应当采取的必要行动,加快反应速度,有效躲避危险。恐怖主义思想是恐怖活动的重要诱因。恐怖分子通过制作、发布音视频,散发非法宣传品等形式,千方百计地向群众传播恐怖主义思想,煽动实施恐怖活动,传授恐怖袭击方法。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学会识别它们。


1.恐怖主义思想传播途径有哪些

1)含有恐怖组织宣扬暴力、煽动实施恐怖袭击、煽动破坏社会秩序内容的音视频、图片等。

2)含有恐怖主义思想,鼓吹通过暴力解决问题等内容的传单、小册子等。

3)宣扬恐怖主义的网络言论、公开言论等。

4)代表恐怖组织、恐怖主义的标识、旗帜等。

5)宣扬恐怖主义的非法性经活动等。


2.面对恐怖主义思想网络渗透应该怎么办

网络是恐怖主义思想传播的重要途径。我们在日常上网过程中发现疑似含有恐怖主义思想的宣传品、音视频时应当做到:

1)及时停止观看。

2)不在手机或电脑上下载、保存相关宣传品、音视频。

3)不散布、不转发、不传看相关宣传品、音视频。

4)对在网络公共空间传播的含有恐怖主义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不评论、不讨论。

5)通过视频网站设立的暴恐音视频举报专区链接,或各类手机应用的违法举报入口进行举报。积权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日常生活中发现恐怖活动嫌疑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1.哪些人是可疑人员

1)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

2)言行异常,安全检查过程中不愿接受检查或者试图逃避检查。

3)衣着反常,穿着很宽大的衣物或者腰部突出等。

4)携带疑似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5)服饰、皮肤或所携带物品上有疑似与恐怖主义相关的标识图案。

6)作息时间反常,住所内常传出异常声响、刺激性气味或出现大量火柴棍等非生活垃圾等。

7)在标志性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地反复徘何观察、打探安保情况等。

8)试图获取炸药、武器等,或匿名、大量购买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管制刀具等。

9)疑似公安机关通报的恐怖活动人员。

2.哪些物品是可疑物品

1)重要目标附近出现的无人认领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2)有意伪装或者藏匿的物品。

3)可疑人员携带的与其身份不符的物品,如可能装有管制刀具、棍棒等物品的旅行包。

4)随身携带藏匿、企图躲避安检的物品。

5)散发如臭鸡蛋(黑火药)、氨水(硝铵炸药)等特殊气味的物品。

3.发现可疑情况之后怎么办

1)迅速远离。尽可能地远离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确保自身安全;牢记可疑特征,如嫌疑人外貌、携带物品等,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用手机进行拍照记录。


2)及时报警。向周围的执勤民警或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公安机关微信公众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报警。报警时要保持沉着冷静,全面报告可疑情况的具体细节。


4.举报有奖励,包庇要追责

公民发现并积极举报可疑线索的,经过核实后,公安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同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身份等信息,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却窝藏、包庇的,将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节选)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

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

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布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强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

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谋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课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