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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制定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制定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2-25 00:00:00 浏览次数:
针对目前医疗卫生行业的行风建设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就一些医疗机构和部分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开大处方、滥检查、乱收费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治理. 问题尚存 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理念 《意见》指出,医疗卫生行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不断加大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力度,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尤其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成果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医疗卫生行业的行风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但影响很大,群众反映强烈.它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医疗卫生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声誉,加重了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损害了医患之间的关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卫生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认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严肃纪律等综合性措施,下大力气进行治理,认真加以解决. 《意见》要求,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紧紧围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狠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重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重点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量较高、费用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树立行业新形象,为卫生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意见》同时指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先行,弘扬正气.针对行业特点,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标本兼治 推进卫生医疗体制改革 《意见》强调,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推进卫生医疗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源头上加大预防和治理工作力度. 要深化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解决医疗资源不足、分布不合理等问题,打破公办大医院垄断医疗服务市场的局面.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办医形式多样化,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兴办医疗事业,壮大医疗资源.加快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和卫生资源整合,通过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合理布局,规范管理,鼓励竞争,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和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同时,鼓励、引导医疗机构探索“以病人为中心”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就医. 采取综合措施,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认真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严禁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分解项目收费.不断完善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加强医疗机构收费管理,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纠正和防止乱收费行为.鼓励开展单病种收费的探索和试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价格政策,强化监督管理,降低药品费用,让利于群众.积极推动医用耗材、试剂,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督促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大型医疗设备、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管理机制,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用.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适当降低”的原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适当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收入比重.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部分大医院进行药品零加成改革试点,切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按照医疗需要和减轻患者负担合理用药. 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医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完善病人选医生、选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查询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转变作风 严格监督检查措施 《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把监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为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建立医疗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收费价格、医生开方用药、开单检查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进行通报和公示.在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听劝告、继续违反以下行业纪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执业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在签订药品、器械材料等购销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违反约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予以曝光,并断绝与其经济往来.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系统内通报或公布有关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商请有关单位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卫生部新闻办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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