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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要求医务人员“八不准”
我院要求医务人员“八不准”
发布时间:2010-02-25 00:00:00 浏览次数:
收受红包者将被逐出医生队伍
针对社会极为关注的医疗界“红包”和提成问题,我院结合《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规定及省卫生厅有关纠风工作文件精神的要求,向全院医护人员提出“八不准”.
1、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我院要求所有医务人员严格遵守上述“八不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其执业医师资格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报省卫生厅批准并备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药剂科、设备科在签订药品、器械材料等购销合同时,应明确要求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违反约定的,医院将予以曝光,并断绝与其业务往来.
(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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