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就医指南 >> 医保 >> 医保政策 > 正文
医保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一)服务项目类

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3.非医嘱特级护理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项目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

3.各种健康体检、婚前体检、求职体检、离境体检等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诊疗器械,各种牵引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等。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手术费;

3.近视眼矫形术,各种生理缺陷的手术,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形、色斑牙治疗、牙科整畸、牙科烤瓷等费用。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心理疗法、磁疗、按摩和电按摩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应由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