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3.非医嘱特级护理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项目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
3.各种健康体检、婚前体检、求职体检、离境体检等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诊疗器械,各种牵引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等。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手术费;
3.近视眼矫形术,各种生理缺陷的手术,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形、色斑牙治疗、牙科整畸、牙科烤瓷等费用。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心理疗法、磁疗、按摩和电按摩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应由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